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尚处起步,可借鉴美国先进体制加以完善
推进了多年的医疗责任保险,在中国,然而真正被医院以及医生使用的,依旧是不多的,这背后所存在的矛盾,是值得深入思考的。
起步晚但探索不断
我国于上世纪80年代末起步对医疗责任保险进行尝试,相较于欧美国家滞后了数十年,早期试点聚焦于少数大城市的三甲医院,其投保形式大多是医疗机构统一进行购买,2000年之后,因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始于原卫生部等部门的推动,一些地方性条例陆续得以出台 。
可是,这些探索大多属于区域性的,缺少全国统一的强制力量。每一处的保险条款、费率以及赔偿标准差别极大,致使该制度破裂成碎片化。这样一种“摸着石头过河”的状况,既是前期必定要经历的阶段,同时也体现出顶层设计急切需要强化。
借鉴美国经验与本土化难题
全球最成熟的医疗责任保险体系当中美国占据其一,其呈现商业化运作、法律诉讼驱动之特点,而且这当中医生行业协会常常会组建属于自身的保险公司,同时保费跟医生专科风险紧密关联,就像外科医生的保费要远远高于全科医生那般 。
然而,直接去照搬美国模式,在中国却是行不通的。我国是以公立医院为主体,医患关系所具备的社会文化背景存在差异,法律体系同样是不同的。单纯引入高额商业保费,有可能会加重医院的负担,并且患者对于诉讼的接受程度也是比较低的。怎样去吸收其风险分管理念,同时又契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这是关键挑战。
保险产品的实际构成
当下的医疗责任保险主要承保两类风险,其一为经济赔偿责任,此乃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之后,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医院抑或医生支付给患者的赔偿金,其二是法律费用,涵盖案件诉讼费、律师费等,投保主体能够是医院法人,亦能够是医生个人。
保险合同对于追溯期、赔偿限额以及免责条款会作出明确的约定,比如说,好多产品会把故意行为、违法执业或者非诊疗活动致使的事故排除在外,这些具体的条款会对保险的实际效用产生直接的影响,这就需要投保方去仔细地甄别 。
多方受益的潜在价值
对于医院来讲,参保能够使财务预算得以稳定,把没有办法预估的数额巨大的赔款风险转交给保险公司。在2020年的时候,北京有一家三甲医院借助保险成功地分摊了一起涉及百万元的赔偿案件,防止了年度预算出现剧烈的波动。
对于医务人员而言,保险构建起了“安全网”,特别是在骨科、产科等那些高风险科室当中,能够去减轻心理方面的压力,进而鼓励技术创新。对于患者来讲,保险保证了在出现医疗损害之际,赔偿金有着可靠的来源,从而避免了“执行难”的状况。对于社会整体而言,它发挥出了化解纠纷、缓冲矛盾的“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
当前推广的主要障碍
重点阻碍在于医院投保的意愿并不强烈,好多医院的管理者觉得保费属于纯粹的成本支出,特别是在小城市,纠纷赔偿的额度本身就不高,所以更倾向于自己去承担。再者,医患双方对于保险的认知存在欠缺,不少患者根本就不清楚赔偿金有可能来源于保险公司。
有缺陷的是保险产品这个本身,部分具备含义模糊状况的条款,有着繁琐的理赔程序,其周期漫长,不时发生保险公司在鉴定结果方面跟医院意见不一致的情形,进而形成推诿状况,这样一些发生在操作层面的问题,使医疗机构的使用积极性受到挫伤。
未来发展的关键路径
要明确,法律定位是根本所在。应当思考,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配套细则里头,去强化医疗责任保险所处的地位,又或者在条件成熟之际推动专项立法。财政政策的支持同样是不可或缺的,就好比针对参保医院给予税收优惠或者专项补贴 。
保险公司要开发更为精细化的产品,按照医院等级来实施差异化浮动费率,还要依据科室情况来实行差异化浮动费率,并且根据历年纠纷数据来实行差异化浮动费率。与此同时,要构建医疗纠纷调解与保险理赔的联动机制,在第三方调解委员会认定责任之后,保险公司能够迅速介入进行赔付,以此提升效率。
您觉得,要切实使得医院以及医生产生主动去投保的意愿,最为需要优先去解决的究竟是保费成本这一问题呢,还是保险理赔方面的便捷性以及可靠性这一问题呀?



